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省机动车维修、检验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