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省机动车维修、检验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