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二十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统一考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