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机动车维修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统一考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