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预检制度,对托修方送修的机动车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修方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