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十九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制度,配备相关设备、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维修作业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油、空调制冷剂、废蓄电池、废轮胎等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