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变更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