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十七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