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受托单位发放委托代征证书,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托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及受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代征税款的范围及对象;(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四)委托代征的要求;(五)委托代征的期限;(六)委托代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