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已废止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收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资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