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对检举人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