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金融机构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查、暂停支付或者扣缴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时,应当即时予以办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通风报信、转移资金,妨碍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