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金融机构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查、暂停支付或者扣缴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时,应当即时予以办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通风报信、转移资金,妨碍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