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水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河长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和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等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