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水污染防治工作,决定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