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水污染防治工作,决定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