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流域水质超标资金扣缴等方式,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