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江河、湖泊、水库所在地建立村级巡河员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专职巡河员。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