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水行政、建设、农业、国土资源、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