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管理机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设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水行政等有关部门,针对饮用水水源等重要功能水体,构建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水环境演变态势研判机制,制定风险控制对策。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