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应急设施,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