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应急设施,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