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功能水体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