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