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工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