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管理。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漏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