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相应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污水处理设施科技创新,申报技术研究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指标和重点水污染物变化情况,按照国家或者四川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功能区核定的纳污能力,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相应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