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整合、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