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整合、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