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