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