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