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