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