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三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