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台湾同胞在本省的投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