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地区或者汇往境外,也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者再投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