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投资下列行业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一)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产业;(二)生物、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三)现代服务业;(四)文化产业;(五)现代农业;(六)养老服务等社会事业;(七)本省鼓励的其他行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