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市辖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对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