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监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