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