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法批准出让或擅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或出让行为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