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法批准出让或擅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或出让行为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