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