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严格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