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两名以上土地监察人员承办。案件承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