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四)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五)在追责时效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应抄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