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四)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五)在追责时效内。

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应抄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