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