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应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