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乡、镇人民政府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