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十条已废止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