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案件查处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