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