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土地监察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土地监察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监察工作。土地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时,须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