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权第十五条已废止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土地违法案件时,有权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并可进入土地违法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