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权第十三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相应的土地监察人员,具体负责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