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权第十二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或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纠正,并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