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或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纠正,并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