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权第十一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或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