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权第十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或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变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