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权第九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