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